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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199123号“村上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30 17:15  浏览:2423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杭州禹步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顺理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99123号“村上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非常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与特定的行业没有联系。与申请人商标类似名称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恳请秉承一致的原则,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村上隆”,指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饭店”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规定之情形。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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