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蓝爵照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81063号“上亚亚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8364828号“上塰亚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20年3月11日被以(2020)商标异字第20285号《商标异议决定书》决定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因注册商标异议,已被依法不予注册,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郝海量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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