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关于第37491324号“玩转港珠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37491324号“玩转港珠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30 17:14  浏览:2454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珠海阳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91324号“玩转港珠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特征,具有注册商标的要求。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在市场上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紧密联系,应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玩转港珠澳”,指定使用在“旅行陪伴;安排游艇旅行;安排旅行院”等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在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表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5月06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