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义涌金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43298号“亿家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91158号商标、第17910151号商标、第533941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长期宣传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因专用期限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文字“亿家居”,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管、金属门、金属门框架、金属窗、喷漆用金属间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水龙头、金属地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制门用锁紧装置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管、金属门、金属门框架、金属窗、喷漆用金属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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