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蔡启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23171号“品麻世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91167号“一品麻 YIPINMA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品麻世家”与引证商标文字部分“一品麻”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袜;帽;围巾;腰带;鞋;婴儿全套衣;手套(服装);内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足球鞋;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引证商标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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