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中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67421号“铂顿智汇 POLTTON SUM AI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63482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依法予以驳回,故其已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540006号图形商标、第15173104号“兴发展 及图”商标、第125638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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