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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215334号“G-Tech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30 17:05  浏览:2460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天津关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宸知识产权代理(山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15334号“G-Tech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33065号“G-Tech”商标、第23061942号“GECHN”商标、第9484846号“GTECH”商标、第10080950号“GTech”商标、第20559796号“GTECH”商标、第24835288号“GTech ENVIRONMENTAL HOLDING LTD. 及图”商标、第1666447号“G-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及显著性特征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应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物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G-Techn”与引证商标一文字“G-Tech”、引证商标二文字“GECHN”、引证商标案文字“GTECH”、引证商标四文字“GTech”、引证商标五文字“GTECH”、引证商标六文字部分“GTech ENVIRONMENTAL HOLDING LTD. ”、引证商标七文字“G-TECH”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精密天平;无线电设备;计量仪器;显微镜;电缆;高压防爆配电装置;电池”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录制好的);监视器(计算机硬件);显示器(电子);成套无线电话;电话机;蓄电池箱;电池箱;升降机操作设备;电测量仪器;电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别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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