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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729747号“纳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30 17:00  浏览:2441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湖北纳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29747号“纳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其文字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宣传使用在网站上的图片、举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纳钱”为普通字体的纯文字商标,使用在“保险经纪服务;债务托收代理;陆地车辆赊售(融资租赁);信用卡交易处理服务;安排贷款”等指定服务上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表示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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