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愉悦家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天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1012787号“悦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新和显著性,在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316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申请日前已投入市场使用,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被裁定核准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文字“悦麻”构成,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无纺布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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