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宝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3997434号“爱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978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在剪刀等商品上予以撤销,在理发用小钳子等商品上予以维持,后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维持我局裁定,该判决现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在理发用小钳子等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理发用小钳子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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