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同元文化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239961号“鳳家古鎮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032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已投入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凤家古镇项目立项建设批复等复印件作为在案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被裁定准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鳳家古鎮”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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