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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351326号“藏净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30 16:56  浏览:2424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西藏汇泉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石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51326号“藏净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没有不规范汉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已成功注册第19869782号“藏净泉”商标。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是经过一定的艺术设计,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致扰乱规范汉字的使用秩序以及误导青少年对规范汉字的认知,未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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