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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429958号“有机到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30 16:55  浏览:2488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三亚槟榔河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29958号“有机到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071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的使用和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项目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人员招收、寻找赞助”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员招收、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使用于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有机”,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项目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昕
曲红阳
赵婷婷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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