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世纪京泰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617963号“京泰KINTIG 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703741号商标、第8883716号商标、第180004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检验报告、资质证书、荣誉证明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程序被裁定准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京泰”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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