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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867247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30 16:48  浏览:2474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重庆雨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同恒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董晓莉

申请人因第118672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9814号决定,于2019年08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其在2015年12月3日至2018年12月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完成商标设计后并进行了大量的使用,如宣传资料、报价表、以及用宣传网页对外进行展示、推广、联络。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的企业信息;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信息;3、租地合同、收据、山地图片、QQ头像;4、苗木图片、报价表、销售合同及部分发票;5、胚芽种子袋、黄豆袋、农产品报价表及发票;6、装芝麻的带标签的玻璃瓶;7、带有标签标示的鱼缸;8、微信上的销售记录及销售发票;9、带有标签标示的自用干海带物料袋;10、带有标签标示的自用酿酒麦芽物料袋;11、带有标签标示的干稻草物料袋、家禽窝;12、宣传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其证据与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我局不予赘述。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12月10日向我局申请注册,2014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树木、酿酒麦芽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分析:证据3租地合同中未显示复审商标及指定使用的商品,其中山地图片及QQ头像为自制证据;证据4苗木采购合同及证据8微信销售记录均未显示复审商标,不能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证据5、6、7、9、10、11、12均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另,申请人所述被申请人名下注册商标存在恶意的情况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应另案提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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