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关于第37777912号“KEYC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37777912号“KEYC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30 16:47  浏览:2441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天津市劲凯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77912号“KEYC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52104号商标、第27052009号商标、第1008615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明确,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雕刻机、真空吸尘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昕
曲红阳
赵婷婷

2020年05月06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