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州美人纪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兰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67791号“我的西服私人定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具有显著性,在实际使用中消费者可识别。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显著性。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不易被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昕
曲红阳
赵婷婷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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