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凌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31009号“悬药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795013号“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不会造成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洗浴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面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该项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在该项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灸”,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5月06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