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英皇管理服务(海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重庆英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62168号《关于第15085589号“英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86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5085589号“英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标志为文字“英王”,第799881号“英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4354号“英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标志均为文字“英皇”,二者在文字构成、发音及含义上均较为近似,已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标志。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珠宝估价”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经纪、典当、财产投资”等服务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具有特定联系。且考虑到第三人的“英皇”商标在珠宝首饰领域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珠宝估价”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定使用的“珠宝、宝石”等商品亦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争议商标与二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服务与商品之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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