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汪平
委托代理人:泉州奇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65262号“嘀嗒屋DIDAW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13002号”嘀嗒出租车”商标、第15519442A号“嘀嗒拼车”商标、第36736534号“嘀嗒出行 出租车 顺风车”商标、第36736535号“嘀嗒”商标、第37121265号“嘀嗒宠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三至五已被驳回,待其失效后不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造成障碍。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至五已经商标局在注册审查中被依法驳回。引证商标三目前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工商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公共关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文字“嘀嗒屋”和英文字母“DIDAWU”组成,其显著识别认读部分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识别部分“嘀嗒”,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的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何潇
姜丽
张玉广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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