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农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晟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21827号“甘泉小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使用申请商标,则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33521号“甘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除上述服务外的其他指定服务上,与第1794361号”甘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在上述服务上商标局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之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餐厅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文字“甘泉小镇”构成,其中“小镇”使用在临时住宿处出租等服务上不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申请商标已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的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何潇
姜丽
张玉广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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