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菊地健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53009号“KENKIKUC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589474号商标、第3659155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我局予以驳回,驳回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孙昕
2020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