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澳洲星亿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37962号“澳洲星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澳洲星亿”虽含“澳洲”文字,但其仅表示申请人所在地,以此作商标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娱乐服务等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上述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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