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网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511980号“严选YAN XUAN you.163.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86056号商标、第18677644号商标、第18965143号商标、第27079783号商标、第26842734号商标、第26620475号商标、第27076033号商标、第1752595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且引证商标已共存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四、七权利状态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本案应审理标准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形式):163.com域名查询信息、163网站首页、163邮箱页面、百度百科关于163和网易公司的介绍、网站排名统计表;申请商标图样、作品创作说明、相关声明及授权;申请人公司年报;申请商标品牌发展情况介绍;申请人在各电商旗舰店页面;申请人举办的各种品牌活动现场图片;申请商标品牌推广合同书;申请商标获奖报道和图片;相关网站关于申请商标品牌和产品的部分报道等。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四经异议程序被裁定准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2、引证商标七在肥皂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在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核准,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七在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尚可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分别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补药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隐形眼镜用溶液、营养补充剂、牙用光洁剂、宠物尿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隐形眼镜用溶液、营养补充剂、牙用光洁剂、宠物尿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张会
张 静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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