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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294566号“GOODFELLOW & C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30 16:06  浏览:2597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目标品牌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294566号“GOODFELLOW & 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924619号“GoodFell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在其权利状态明确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官方网站、产品信息、其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书等复印件作为在案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被裁定不予撤销,维持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GOODFELLOW & CO”完整的包含引证商标“GoodFellow”,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区别性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衬衫袖扣、领带夹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银丝线(丝线)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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