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派力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548406号“PELIC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00341号商标、第5797256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均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892071号商标经异议程序被裁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志焕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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