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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103938号“壹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30 16:03  浏览:2475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吕海乐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03938号“壹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807927号商标、第21026013号(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辨识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含义方面相近,并完全包含于引证商标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石脑油、酒精(燃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消费者一般不会将其当作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昕
曲红阳
赵婷婷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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