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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623774号“中原瑞特 ZHONGYUANRUIT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30 16:01  浏览:2461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郑州中原瑞特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623774号“中原瑞特 ZHONGYUANRUI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92978号“华瑞鼎兴及图”商标、第21153311号图形商标、第6665196号“中原特”商标、第7673877号“中建瑞特 ZHONGJIANRUIT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组合“中原瑞特”与引证商标三汉字组合“中原特”、引证商标四显著认读汉字组合“中建瑞特”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电池充电服务、维修电力线路、机动车辆充电服务、维修信息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电池充电服务、维修电力线路、机动车辆充电服务、维修信息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生茂
黄会芳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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