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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371910号三维标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30 16:01  浏览:2446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上海欧蕾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隽有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71910号三维标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存在直接关联,且申请商标已获得外观设计的专利权。综上,申请商标并未缺乏显著性,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提供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S”造型的立体图形组成,若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香水等复审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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