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好一七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漳州市首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74436号“来找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很强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来找医”指定使用在“广告、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姜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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