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吉士多支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漳州市首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00294号“急充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不会给消费者造成混淆。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急充充”指定使用在广告、人力资源管理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姜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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