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吉祥吉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威海今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爱步鞋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10日对第19202324号“健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健步鞋”为鞋类商品的通用名称,同时仅直接体现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显著性。被申请人没有将“健步”作为商标使用,而是将其作为鞋类的通用名称进行宣传和销售的。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健步”并非字典中的固有词汇,而是答辩人原创,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不是对商品特征的直接描述,更不是鞋类商品通用名称。争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显著性也不断加强。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已有诸多“健步”商标在25类上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关于被申请人“ecco”品牌及“健步”(BIOM)子品牌的介绍;2014至2017年产品目录;2015至2017年广告宣传册牌;产品展台照片;产品销售实物及票据照片; 2015至2017年部分产品进口的合同、发票、报关文件及对应产品照片;在线销售的截图及电商链接;相关推荐文章及媒体报道;明星代言及社交媒体相关宣传资料; 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等。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艾科斯柯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12月27日。经核准,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于2017年6月3日变更为爱步鞋业有限责任公司。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文字“健步”构成其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之情形。争议商标由文字“健步”组成,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该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可能对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5月06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