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矩阵多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海融科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657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495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从属的行业领域跨度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对引证商标的使用存在质疑。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荣誉证书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存储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十分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认为行业差异显著,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主张并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姜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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