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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062661号“凯宝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30 15:51  浏览:2511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陆有林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62661号“凯宝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38698号“贝昂母婴 BEIANG 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185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提供的使用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虽包含文字识别部分,但其独立识别的图形部分显著性较强,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完全相同,且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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