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声之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33208号“哆哆唱国学 DUODUOCHANGGUOXU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用于其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李艳燕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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