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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993356号“法拉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30 15:41  浏览:2435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法拉利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122456号《关于第19993356号“法拉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203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行终394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上诉请求。原告对该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行再274号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均被宣告无效。再审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失。”
经复审查明:第12159812号商标、第5790385号商标已无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 畅
高丽丹
梁宇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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