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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36413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30 15:40  浏览:2496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宁夏夯中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641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32705号图形商标、第111618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地缘差异巨大,面临不同的销售市场及消费群体,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商标局官网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咨询、建筑物加固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建筑咨询、商品房建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十分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认为地域差异显著,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姜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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