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希纳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翰思知识产权代理(广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88557号“XE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63923号“XENA”商标、第28963922号“XENA”商标在驳回复审中被依法驳回,其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姜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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