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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133498号“沛安”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30 14:48  浏览:2500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晨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安发(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133498号“沛安”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448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基于真实、善意的意图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一张):
1、产品开发合作协议复印件;
2、名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复印件;
3、会议总结及下阶段需求复印件;
4、产品图片、产品包装图片复印件:
5、厦门佰能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咨询证明》复印件;
6、厦门多威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给申请人,请其提供佩安菌的自由销售证明文件;
7、互联网销售网页截图复印件;
8、申请人与厦门多威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定的产品设计开发合约书、报价单复印件;
9、商标撤三字(2019)Y008458号撤销决定复印件。
我局调阅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已在本案中向我局提交。
被申请人答辩主要理由:商标局已裁定撤销复审商标,该商标已无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自制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认坚持其复审理由,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2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2年2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2月27日。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23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本案我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用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7月23日至2018年7月22日期间进行实际使用的证据进行审理。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7月23日至2018年7月22日期间是否在第29类牛奶等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产品开发合作协议缺乏支持凭证相佐证,难以确认合作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证据2名片为自制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为申请人自行截取,亦缺乏其他有效证据相佐证,真实性存疑;证据3会议总结及下阶段需求亦为自制证据;证据4产品图片、产品包装图片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5、6均为第三方自制证据,真实性存疑;证据7为申请人自行截屏网页,且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8中申请人与厦门多威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设计开发合约书无签章及签订时间,报价单为申请人自制证据,真实性存疑;证据9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以上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在2015年7月23日至2018年7月22日期间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故我局认定复审商标的注册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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