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连云港瑞兆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茵博雅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32750号“鲜滋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显著性强,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现实中未出现引发任何误认的情况,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鲜滋品产品实拍视频;鲜滋品产品包转及实物照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印刷体纯文字“鲜滋品”构成,整体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新鲜滋补的产品”等含义,使用在指定的“鱼(非活)”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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