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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63273号“盛世傳奇 SIGNSU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30 14:44  浏览:2465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婷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盛世传奇标识系统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563273号“盛世傳奇 SIGNSU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8905号决定,于2019年08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杭州盛世传奇标识系统有限公司提交的其在2015年12月12日至2018年12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市场调查发现没有标有复审商标的全部产品在销售,且在互联网上也未发现复审商标的相关产品在销售。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同时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并应申请人的请求,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杭州原野印刷有限公司于2016年-2017年期间先后承接被申请人公司宣传册印刷的证明及执照;
2、被申请人与杭州原野印刷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印单及发票(2016年、2017年);
3、被申请人委托杭州原野印刷有限公司印制的宣传册;
4、被申请人参加《第二十五届上海国际广告技术设备展览会》参展合同、发票及照片;
5、被申请人与诸暨市中医医院分院签订的标识设计制作安装项目合同。
我局于2020年2月26日将从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调取到的有关证据送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表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5年3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核准于2008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计时器;灯箱;霓红灯;电子公告牌子;信号灯;电子公告牌;霓红灯广告牌;亮灯的电指示牌;夜明或机械信号标志”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计算机;计时器;灯箱;霓红灯;电子公告牌子;信号灯;电子公告牌;霓红灯广告牌;亮灯的电指示牌;夜明或机械信号标志”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5显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为诸暨市中医医院分院提供“吊牌、贴牌、指示牌”等商品,且根据我局查明事实,申请人在第9类商品上仅注册了一件“盛世传奇 SIGNSUN”商标,同时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公司宣传册及其承印单及发票、参展合同、发票及照片等资料,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亮灯的点指示牌”等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在注册商品的使用可以保护到类似商品上,故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在第0906类上的“灯箱;霓红灯;电子公告牌子;信号灯;电子公告牌;霓红灯广告牌;亮灯的电指示牌;夜明或机械信号标志”商品上的注册不属于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情形,在上述商品上,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计算机;计时器”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计时器”商品上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灯箱;霓红灯;电子公告牌子;信号灯;电子公告牌;霓红灯广告牌;亮灯的电指示牌;夜明或机械信号标志”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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