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能云安(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思想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22507号“淳轻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659839号商标、第3764837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我局予以驳回,该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孙昕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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