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申请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582094号“ZELLYG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2019年7月,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由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转让至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商标现所有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类国际注册第1393195号“ZELLYG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人名义现已一致,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佳洁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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