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三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88519号“萌π MENGP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24263号“西域萌战及图”商标、第26092059号“萌小主 萌 MOMODA及图”商标、第27914824号“MENGPIE”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视频制作、演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演出制作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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