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海的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博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2249029号“海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83134号“海的 HI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于2017年11月20日被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上述裁定已生效。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14219号“海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2月18日被我局《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决定不予核准注册,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二已被不予核准注册,两件引证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谭诗小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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