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宏晖
委托代理人:北京森德尔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49685号“蜀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16645号“蜀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三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992422号“蜀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转让给申请人。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4月22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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