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有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56799号“品城记PINCHENGJ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448785号“品城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情况、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于2020年3月26日被我局以(2020)商标异字第23630号《商标异议决定书》决定准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品城记”,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光纤通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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