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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558288号“金品优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30 14:32  浏览:2515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金科伟业(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58288号“金品优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75687号“金品及图”商标、第19374099号“金品图文”商标、第14301103号“金品人生及图”商标、第14079503号“金品珠宝 JIN PIN JEWELRY”商标、第35402121号“品金”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四均已被提起撤三申请。引证商标五处于驳回复审阶段。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7月4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驳回已生效。
引证商标三于2019年10月15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19)第W042328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三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677期《商标公告》上。
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四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一、三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金品优选”,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等、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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