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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296086号“地贡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30 14:31  浏览:2459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宁海县甘泉酒厂(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96086号“地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47541号“泸州老酒坊地 地及图”商标、第4618901号“贡”商标、第31349364号“泸州老酒坊 地”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均处于驳回复审阶段中。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9月9日被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三于2019年12月9日被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均已被驳回,上述两件引证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地贡”,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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