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石头剪刀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骏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52944号“石头剪刀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41404号“剪刀石头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撤三决定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程学、云计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程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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